中国(华夏)纳税人协会联盟
Chinese Taxpayers Association

国际纳税人协会及我国维护纳税人权益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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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隆亨

国际纳税人协会及我国维护纳税人权益和服务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室中心主任

北大分校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刘隆亨         

                           

一、国际纳税人协会及其工作目标

  世界纳税人协会是一个非盈利的社团组织,1988年9月29日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外国出版俱乐部”正式成立,2000年该组织更名为“国际纳税人协会”。

2004年11月18日至21日国际纳税人协会与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联合召开年会,地点在昆士兰的黄金海岸。会议的主题是“低税率,促进经济高速发展”和所得税与间接税改革。并安排了八个报告:1.世界税收比较;2.改革税收,促进增长;3.改变税收体制与行业关系体制,提高生产力、促进发展;4.政府如何合理提高税收,及其对生产力的阻碍作用;5.消费税取代所得税———低增值税国家面临的巨大机遇。6.医疗保健及针对“盈利”及“非盈利”机构的税收定义;7.普通税巡视员的作用;8.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在这八个报告中,大学教授讲演了五个,政府官员讲演了三个。这个主题和讲演的内容在相当程度上也反映了各个国家税收面临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很有交流、借鉴、参考的必要,是大趋势。


二、我国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发展情况

  在我国不断强调和推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过程中,全国各地近年来也出现了不同形式纳税人的维护组织与活动。到目前为止,已有内蒙古、广东两个省成立了省级的纳税人维权组织,11个省的24个地区和地级市成立了纳税人维权中心或纳税人维权协会或纳税人之家,并且已以北京、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的组织为主,形成了全国的纳税人网站,纳税人报刊与纳税人组织的密切联系。

      2004年8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了首届中国纳税人维权论坛。高尚全同志作了题为《政府如何改进税收工作》的报告。报告指出,每年全国开展的税收宣传月活动红红火火,中心内容离不开依法诚信纳税这个重点,这是很必要的,但是忽视了法律赋予纳税人权利的宣传,这实际上是一种官本位思想。因此,政府部门应改进税收宣传,优化税收服务,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纪宝成同志就如何从观念、体制诸方面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征税、纳税的良好气氛,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治税理念,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确立“民主理财的原则”,增强财政收支的透明度。三是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四是,建立全国性的、地方性的纳税人协会,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刘隆亨教授作了“正确认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报告,提出了征税人与纳税人包含三个层面的关系,即经济利益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文明关系。王庆雯教授作了“税收筹划与企业投资经营”的报告。论坛期间,内蒙自治区纳税人协会召开了第二届代表大会,张国民部长(内蒙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长)当选为会长,会上成立了纳税人权益维护中心。

2005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应北京市国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分会的邀请,国际纳税人协会荣誉主席兼秘书长比让先生和澳大利亚协会主席彼特、麦克唐纳先生来到北京进行了交流并签订了合作的协议,他们对中国的印象很好。2005年11月18—21日,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分会的有关领导同志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了国际纳税人协会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召开的年会,并于2005年11月20日国际纳税人协会代表大会上被接纳为国际纳税人协会的正式成员单位。


三、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规范化与发展


(一)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

  在1997年全国以“税收与文明”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北京市地税局提出了“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的新举措,发布了《关于所辖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权利及税务机关相应义务的公告》,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详细列举了纳税人的10项权利,包括了解税法和获取办税信息的权利、及时取得纳税必需的种类文化和经营发票的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法定事项进行保密的权利、有依法申请税收减免和因特殊困难请求延期纳税的权利、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享有依法获得出口退税的权利、对税务争议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侵害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等。此外,公告还规定了地税服务机关相应的11项义务。与此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走出去,对纳税户进行走访、沟通信息、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向纳税人宣传、讲解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多给予纳税单位和个人以纳税指导,促进他们做好纳税申报。北京市地税局的这种作法,在全国税务系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二)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人权益与服务的重要规定

  新《税收征管法》在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较集中进行了规定,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的内容。1.在政治与行政方面:包括知情权、参与监督权、控告检举权。2.在经济与税务方面:包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和申请减免税收权、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和出口退税权、赔偿权和有取得发票与完税凭证权。3.法律与司法方面:包括委托税务代理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权。4.其它方面:包括享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权和社会公益权等。现在不仅要考察对纳税人权益规定是否完善,而且要考察这些权益的规定如何保障实现?什么是为纳税人服务、它与保护纳税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以及如何使为纳税人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等。

  还有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公正、公开、廉洁奉公、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的规定;对税务人员“三不得”的规定(包括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处理税务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也都是直接或间接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三)依法为纳税人服务规范化

  为纳税人服务,对税务机关来说,主要是指在办税过程中,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条件,提供新《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优质服务,并且是无偿的为纳税人服务。不是指税款征收后转为国家预算的支出,为纳税人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服务。因为这种服务不是税务的事,而是财政的事。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的规定,首先强调了为纳税服务的观念,才能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次,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倡导的征纳双方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立法思想。第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按照法制科技加管理的改革思路,突出地强调了规范化纳税服务。第四,做好税务代理,健全中国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协会等中间机构和服务行业。实际地为纳税人服务。


(四)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法律措施

  首先,在我国对纳税人权益保护与服务已经有了较大进步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权利界定和对纳税人在享受权利上的欠完善和思想上的不稳定的情况,必须端正思想,树立新的征纳理念,制定纳税人权益保护条例或办法。充分认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两大主体,依法治税理念的实现,必须信赖于两大主体的共同努力。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为纳税人服务,作为时代的主题不断进行研讨,对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义和内容作出重要评价。在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条例或办法中,明确和尊重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增加纳税人权利益的内容,如纳税人对税务争议的抗辩权、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依法享有专业性和礼貌服务权、税法适用的公正权(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在住房、医疗、受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逐步享受更多的权利。

  其次,不断借鉴和吸收外国的、国际的在维护纳税人权益、增强纳税人自律方面的经验与措施。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纳税人权利保护主要依赖于三大主体力量:纳税人自身的保护、税务当局的保护、社会中介组织的保护。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当前这三大主体还不能真正起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作用。

  从纳税人来说:条件成熟时,以省级为单位,成立纳税人协会,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和服务行业,并与我国现有的财税中介组织和服务行业相结合,为纳税人维权、自律、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服务。

  为此,对国际的和国外的纳税人协会的历史背景和现状与权责进行专题研究;对他们如何服务纳税人、服务政府进行专题研究,尤其是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规定的分步实施我国税制改革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