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纳税人权利122
来源:(责编 张海鸿)文章来自民革中央 美国的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直接影响到一国经济的发展持续和社会和谐。在经济发达的国家,纳税人权利普遍受到重视,不少国家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或制定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对纳税人权利有较详细的规定。美国十分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既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又在《国内收入法典》及各专项税收法案中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都强调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1988年的《纳税人权利法案》 包含在1988年《专业和杂项收入法》中的《纳税人权利法案》,该法案赋予纳税人法定的具体权利,从此使权利理念渗入到税收法制之中。该法案中的纳税人权利为: 1.征收会面的录音权。纳税人依法享有以其自身的开支或设备对任何征收审查进行录音。 2.知情权。在纳税人与国税局首次会面之前,国税局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关于审计、征缴及纳税人在此过程中权利的解释。 3.征收咨询权。纳税人有权咨询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代理机构及其他人。 4.税务委托代理权。除有行政传唤在前之外,纳税人可委托正当授权的受托人代表其应对国税局的检查或征税。 5.信赖权。纳税人有权信赖或不信赖国税局回答纳税人的书面要求或建议。 6.申请保护权。当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巨大的困难时,纳税人有权向国税局的负责官员舞弊的调查官申请保护。 7.国税局应禁止将职员执行结果与其业绩挂钩,也不允许为提高执行数量扣押纳税人财产。 8.延期纳税权。纳税人有为便利纳税义务实现而延期纳税的权利。 9.获取服务权。国税局须设立以副局长分管的纳税人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服务。 10.获得补偿权。纳税人只要在行政或司法申诉中具有“实质性优势”,就有权获得合理的行政性补偿。这一补偿含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代理机构的各种花费。 11.诉讼并获得赔偿权。纳税人有权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联邦政府以求赔偿。当纳税人的损害是由国税局职员的过错所造成时,纳税人可获得最高10万美元(含诉讼费)的赔偿。 纳税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 1.提前获得通知权。国税局实施扣押时须提前30天通知纳税人,以便纳税人筹集资金。 2.以非专业词提供信息权。国税局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通知书上须使用非专业词语:扣押、留置的规定;扣押拍卖的程序;针对扣押拍卖行为进行行政申诉的程序;返还财产程序,解除留置的规定等。 3.最低生活标准保障权。此权主要通过提高最小额征税的基准豁免额来予以保证。 4.纳税人主要住所的税收免征权。 5.财产免扣押权。当扣押征缴财产的市场价值低于扣押、拍卖成本时所享受的权利。 6.资金划拨延期权。当纳税人未尽纳税义务,国税局直接从纳税人银行资金账户上将钱划拨给国税局时,须等待21天,以利纳税人筹资或与国税局签订延期纳税协议。 7.解除扣押权。当以下法定条件满足时可解除扣押:纳税义务完成或已过征缴限定时效;解除扣押有利税款征收;已达成延期纳税款纳税协议;当扣押财产价值低于税款,并不会阻碍税款征收时。 8.特别快速申诉程序权。当纳税人被扣押的财产对纳税人贸易与商业具关键意义时,国税局应提供特别快速申诉程序,以便决定该财产是否可依法解除扣押。 9.请求拍卖权。在不损害国税局利益的前提下,纳税人可请求国税局自请求之日起60天内将财产拍卖。 10.在国税局无视10天的扣押通知期限或30天的扣押等待期限的情况下,纳税人有权提起申诉。 11.留置个体财产的决定有误时,解除后纳税人有权提起申诉。若国税局官员或职员因过错而未解除留置,纳税人可对美国政府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996年《纳税人权利法案Ⅱ》 《纳税人权利法案Ⅱ》在1988年《纳税人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制定的,有如下发展: 1.律师费获得权。纳税人在与国税局的纳税案件中胜诉,可获律师费。 2.因第三人错误填写纳税人“资料的申报”对纳税人造成负面影响时,纳税人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以求赔偿。 3.由于国税局职员的原因导致纳税人延期纳税的,延期税款的利息可以减少。 4.私人投递公司的邮戳可证明纳税申报文件已寄送(在此之前必须以美国邮政署的邮戳证明),纳税人享有的申请保护权被拥有更广泛权利的“纳税人呼告制度”所代替。“纳税人呼告制度”是在国税局行政执法时,其职员对纳税人的态度或行为带来或将带来巨大困难时,纳税人向国税局主管官员舞弊的调查官申请保护时,调查官应依税法及时澄清问题,并积极促使国会税务专家解决问题。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改变纳税人的弱势地位,保护纳税人权利,改善纳税人与国税局间的关系。 另外“纳税人权利法案Ⅱ”还增加了免费获取资料和帮助的权利,保护私人信息和金融信息机密的权利,延期申报权,陈述、申辩权,税务复议权,请求移转管辖权,税务处罚豁免权,退税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税务处罚申诉权,获得特别帮助权和权益受保障权等权利。 1998年的《国内收入团重建和改革法案》 1998年7月的《国内收入团重建和改革法案》,对《国内收入法典》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加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在: 1.强调征纳主体权利平等。此权利强调纳税人只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并获得与少缴税款应付给国内收入局利息相同利率(联邦实际短期利率加3个百分点)计算的利息。 2.加强了对纳税人的服务。纳税人有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纳税人在纳税登记和纳税时,税务工作人员应以饱满的热情,依法公正及时地提供服务,除提供一般的电话咨询服务外,还应包括指导纳税人填写各类申报表,解释各类申报表的作用,发放、寄送公告,作税务宣传,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对于行动不便的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完税单的及时送达等。 3.加强了对纳税人隐私权和机密权的保护。如国内收入局不得拷贝软件贸易的软盘,也不允许从纳税人的商业场所带走软盘;不允许泄露纳税人的机密记录;怀疑纳税人可能存在未申报收入时,除有合理迹象国内收入局不得以询问或探测性提问试图证明未申报收入的存在等,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和机密权,法案还要求众议院和参议院财政联合委员会及财政部长作相关的立法建议的研究报告。 4.强化了司法程序性权利。(1)税收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在进行税收诉讼时,本应由纳税人举证的责任改为由国内收入局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可在一定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诉讼权利。(2)纳税人享有行政复议权与诉讼权。当纳税人就应纳税额或征收行为等与国内收入署发生分歧时,纳税人既有权要求国内收入局的诉愿办公室进行复议,也有权将税收争议诉诸于法院。法院对小额案件(5万美元以下)应实行“一审终审制”,以减少纳税人的诉讼时间及减轻纳税人的诉讼费用负担,从而激励纳税人采用诉讼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纳税人的税收案件诉讼权不允许任何国家官员干涉;法院对税收案件所作的最终判决,国内收入局必须坚决执行,对于法院不认可的税款,必须如数退与纳税人。 5.强化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当纳税人因税收而导致生活困难时(如衣食、医疗等必需品无法获得时),可获得国内收入局解决问题办公室的特殊帮助。当纳税人应纳税款不足10000美元,且一次全部缴纳确有困难时,可在法定条件下(纳税人承诺守法与守协议且能在5年内依法填写申报表)签订分3年履行全部纳税义务的协议,国内收入局应接受其协议。 2005年的《简便、公平和促进经济增长——修改美国税制的建议》 该建议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有如下几方面: 1.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因为联邦税法过于复杂,以致每个纳税人填纳税申请表,每年平均耗时26小时,“建议”简化了纳税人申报表,绝大多数个人只需填一张申报表,大大缩短了纳税人年填表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 2.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纳税人个人每年最高各拿出1万美元分别存入退休储蓄和教育储蓄账户,故此,每个纳税人每年可有2万美元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从美国公司或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取得的来自美国境内经营的利润分红可全免所得税;在上述企业所取得的资本转让所得的75%可免个人所得税。 3.采用家庭税收抵免减轻纳税人负担,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家庭税收抵免在下述四种身份中可享有:第一,已婚夫妇抵免3300美元;第二,未婚收养孩子抵免2800美元;第三,单身抵免1650美元;第四,被赡养的纳税人抵免1150美元。其中有孩子(不超过20岁)的家庭,则每个孩子增加税收免费1055美元,如还有其他赡养人口,则每名赡养人口增加500美元。 (责编 张海鸿)文章来自民革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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